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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青山”激励的瓜葛,法院如许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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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种名为“买青山”的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逐渐兴起,即农户将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产品提前出售给收购方,由农户继续履行管护义务,待农产品成熟后再交予收购方。这种交易模式有效解决了种植户与收购方之间因农产品保质期较短造成的购销两难问题,可一旦出现农产品价格波动、严重减产等情况,买卖双方极易发生纠纷。

最高国人法院近期发布的涉农民(Farmer)事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件涉及“买青山”合同效力的案件。

2021年11月30日,杜某某求购全某某所种植的尚在生长期内的萝卜,双方协商后达成“买青山”合意并签订合同。2021年12月7日起,全某某多次通知杜某某接收萝卜,杜某某予以拒绝。2022年1月15日之后,杜某某称在案涉萝卜中发现灰霉点,电话通知全某某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款。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双方虽约定了解除合同的相关情形,但未就约定解除情形中“灰霉点”的定义达成一致,杜某某未能证明萝卜存在合同约定的“灰霉点”可能者其他病虫害情形,亦未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案涉合同。全某某已履行了交付萝卜的合同义务,杜某某拒不接收案涉萝卜构成违约,应承担案涉萝卜毁损、灭失的风险。法院判决杜某某清偿全某某剩余萝卜款并驳回了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判决对于保护农产品交易市场稳定、维护农民(Farmer)合法权益(Equity)具有积极作用。同时,相关国人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向辖区农民(Farmer)推荐使用标准化示范合同文本,为“买青山”交易模式填漏洞降风险,规范辖区农产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辖区农产品交易市场健康(Health)发展。(记者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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